每周说法| 旅行社在美团收客,风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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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媒体/OTA线上平台愈发火爆的今天,在线旅游平台已成为旅游者选择出行产品的主要渠道。然而,平台经济的虚拟性与旅游服务的实践性之间的矛盾,催生了诸多法律纠纷。近日,笔者因需报团出行,于是在美团下单选择了一个旅游产品,选择产品后旅行社线上联系要求签订旅游合同,但实际上整个交易的完成是在平台完成。近日还有其他旅行社问道,说美团平台没有对应的合同签订功能,现在只要在美团下订单可能都存在不签订合同的风险。对此,笔者本周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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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转团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基石。在美团平台旅游订单纠纷中,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未做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更换其他旅行社与客人签订《境内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已涉及行政违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该条款确立了旅游服务委托的双重限制原则:一是必须获得旅游者同意,二是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权利义务。本案中旅行社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显然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擅自转团行为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存在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事实,二是未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三是签约主体发生实质性变更。在美团订单模式中,旅游者基于对平台展示信息的信赖下单,其缔约意思表示直接指向平台公示的旅行社,而实际签约主体的变更导致合同相对性发生偏移。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转团行为的违法性不受结果是否损害旅游者利益影响。即使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资质齐全且服务质量合格,擅自更换签约主体的行为本身仍构成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将“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作为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而主体变更显然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事项。

最后,旅行社未经同意擅自转团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约,更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这一规定设定了基础处罚门槛,即无论违法所得多少,均需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该条款与《旅游法》形成衔接,针对情节较轻的转团行为设定了相对较低的处罚幅度,构成了法律责任的中间层级。实践中,执法部门会根据违法所得金额、转团人数、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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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平台订单的合规风险规避策略


面对在线旅游市场的严格监管要求,旅行社在美团平台开展业务时,必须建立系统化的合规体系,将法律要求嵌入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针对美团线上无法直接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情况,旅行社需要创新操作模式,实现商业利益与法律合规的平衡。否则可能导致旅行社因未签订包价旅游合同而触发《旅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产生2-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美团无法直接签订合同的问题,旅行社可开“两步确认”电子签约系统:第一步由旅游者在美团平台下单,明确提醒告知游客需另行线下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签订具体的包价旅游合同;第二步在行程确认阶段通过公司平台内置的电子签名系统签订正式《境内包价旅游合同》,并同步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这种分步签约模式既符合平台操作特性,又满足了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旅行社应当在订单流程中设置独立的“转团确认”环节,通过弹窗提示、短信验证、语音确认等多重方式获取旅游者的明确同意。同意内容应当包括接受转团的意思表示、受让旅行社的具体信息、权利义务转移范围等要素,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链。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同意必须是旅游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同意行为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最后更新于 202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