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遇龙河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保护与管理规定》今日正式施行

今天,阳朔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阳朔遇龙河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保护与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管理规定》全文共七章45条,对遇龙河国家级度假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文明行为、开发利用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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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遇龙河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保护与管理

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文明行为规范

章 开发和利用

章 法律责任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阳朔遇龙河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遇龙河度假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与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遇龙河景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遇龙河详规”)及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划范围】遇龙河度假区规划范围:南起历村、北至月亮岩,以遇龙河沿岸的第一重山为界(具体范围详见遇龙河详规范围图),总面积约63.6平方公里。遇龙河度假区核心区范围:东起新321国道,西至包茂高速,南起高田镇月亮山景区大门,北至白沙镇富里桥(具体范围详见遇龙河详规范围图),面积约30平方公里。

第三条 【适用范围】遇龙河度假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文明行为、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原则】遇龙河度假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注重特色的原则,确保与旅游、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第五条 【政府职责】阳朔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遇龙河度假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文明行为、开发利用工作,将遇龙河度假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遇龙河度假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阳朔遇龙河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遇龙河度假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文明行为、开发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与编制遇龙河度假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二)推进遇龙河度假区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文明行为、开发利用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协调遇龙河度假区范围内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负责遇龙河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社会事务;负责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遇龙河度假区内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遇龙河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七条 【部门职责】阳朔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城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遇龙河度假区内的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遇龙河度假区管理工作。遇龙河度假区内的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遇龙河度假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协调机制】阳朔县人民政府建立遇龙河度假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遇龙河度假区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文明行为、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遇龙河度假区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规划编制】遇龙河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经依法批准的遇龙河度假区规划,是遇龙河度假区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遇龙河度假区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原则】编制遇龙河度假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域和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资源,可持续发展,防止生态破坏;

(四)坚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第十二条 【分级建设】遇龙河度假区核心区域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合理控制交通工具数量和游客容量。

遇龙河度假区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项目和建设游览设施,保护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遇龙河度假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遇龙河度假区景观、环境相协调。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遇龙河度假区规划,在核心区域边界设置界桩,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原则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遇龙河详规,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原则】遇龙河度假区内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遇龙河度假区详细要求,度假区管委会应当采取统一选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有序推进遇龙河度假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遇龙河度假区应当建立“三线一单”管控体系(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环境准入清单),禁止在生态红线区内开展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审】遇龙河度假区内经营、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规划审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 【保护对象】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严格依法保护遇龙河度假区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七条【土地保护】明确遇龙河度假区内土地用途分类,严格区分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用地、建设用地和旅游开发用地,禁止非法占用或变更基本农田用途。

第十 【环境保护】经批准在遇龙河度假区内进行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遇龙河度假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经批准在遇龙河度假区内建设的景点、民宿酒店、餐饮等项目,其垃圾、污水和餐饮油烟等污染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 【水资源保护】遇龙河度假区内的河溪、泉水、湖泊、地下河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遇龙河度假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二十【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在遇龙河度假区的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进行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发展和建筑风貌的管控要求。开发、利用需符合保护规划,建设方案须经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保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原真性。

二十一 【污水和垃圾处理】遇龙河度假区内分步骤实行垃圾分类、集中清扫、集中收集、集中转运,污水依据设施建设情况实行分步骤集中处理

二十二 【植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遇龙河度假区内擅自砍伐林木,迁移损毁古树名木,占用林地、绿地。因建设或者景观改造确需砍伐林木、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占用林地、绿地的,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 【低碳管理实行全域碳中和计划,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分步骤实行绿色交通全覆盖,试行碳积分奖励机制,引导游客参与低碳旅游行为,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共享经济模式

第二十 【标识标牌管理】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遇龙河度假区等级标牌置于遇龙河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等级标识、标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路标、景点标志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逐步清理设置不合理标识牌。

第二十 【交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遇龙河度假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旅游观光车、接驳车辆及其他营运车辆的通行秩序。

旅游高峰期(如节假日等道路交通拥堵时段,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设置旅游观光车专用车道或优先通行路线,优化遇龙河度假区内部交通循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客流情况实施动态交通管制,并引导游客换乘观光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游客滞留和道路拥堵。

第二十 【安全和应急管理】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遇龙河度假区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遇龙河度假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 【经营管理】在遇龙河度假区内从事商品销售、餐饮服务、游览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遇龙河度假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禁止擅自搭棚、设摊、扩大面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遇龙河度假区规划商业网点外揽客、兜售商品、开展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 【环境卫生管理】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遇龙河度假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配备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督促遇龙河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垃圾清扫和保洁工作,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二十 【禁止性规定】遇龙河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遇龙河度假区管理规定,践行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与人文风貌。

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污水、有害物质、废弃物,或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二)乱扔垃圾(含烟蒂、果皮、包装物等),或在非指定区域遗留废弃物;

(三)刻划、涂鸦、污损景物、设施,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自然与人文景观;

(四)露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向水域、山林投放外来物种、有害动物,或未经许可撒播、种植有害植物;

(六)擅自移动、拆除、涂改、损坏界桩、路标、景点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及公共服务设施;擅自种植、张贴广告牌、景区景点标志或与度假区不匹配内容物件;

(七)攀折花木、踩踏绿化带、违规投喂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

(八)其他不符合遇龙河度假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公民在公共场合文明规范

(一)不赤胸裸背;

(二)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在遇龙河度假区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序停放;

(四)使用喇叭或者音响开展文体休闲、商业营销等活动时,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

三十一 【公民参与环保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材料和产品,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三)开展徒步、露营等户外活动时,自觉收集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四)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五)文明就餐,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勺公筷,合理点餐,剩餐打包。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态度友善,热情服务,不粗暴对待游客,耐心解答问询,及时解决合理诉求;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明码标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不进行歧视性销售;

(三)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安全旅游,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现场困难,提供便民服务设施;

(四)导游讲解服务不掺杂封建迷信、格调低俗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遇龙河度假区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不违规拍照、摄像;

(二)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等方式解决旅游消费纠纷。

三十四 【公共管理人员文明行为规范

(一)依法履职,热情服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主动热心帮助当事人联系管理部门或者书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三)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

章 开发和利用

 

三十五 【开发利用原则】遇龙河度假区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遇龙河度假区规划要求,遵循生态保护优先、资源高效利用、开发强度可控的原则,科学布局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完善基础服务设施。

所有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三十六【产业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遇龙河度假区详细规划,明确遇龙河度假区产业发展导向,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准入标准,鼓励发展高端会议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非遗活化利用项目(沉浸式民俗体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文旅融合项目及可持续发展旅游示范产业,推广智慧文旅管理平台。

遇龙河度假区内鼓励相应适合主体发展下列产业,依法依规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低空经济(无人机观光、系留式热气球、滑翔伞、飞艇、氦气球)、新业态户外运动(攀岩、飞拉达桨板、露营)、智慧旅游(AR/VR导览、AI导游)、共享旅居、研学等新兴项目

(二)高端度假村、精品民宿、智慧酒店、购物、文创市集等旅游度假配套项目;

(三)康养疗愈中心、运动休闲综合体、智慧养老社区等健康产业项目及配套项目

(四)影视拍摄基地、动漫设计园区、民俗艺术村、公共艺术装置等文化产业项目

(五)国际会议会展、医疗旅游、跨境电子商务、智慧旅游平台开发等高端现代服务业

(六)休闲农业示范园、田园综合体、园艺花卉、特色农产品等现代农业项目

(七)公共基础设施、旧镇改造低碳社区等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

(八)其他符合遇龙河度假区规划的产业项目。

三十七 【活动审批】在遇龙河度假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报度假区管委会: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设置雕塑、塑像;

(三)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户外运动等活动;

)进行临时建设;

)其他经营活动。

三十八 【禁止性开发利用规定】在遇龙河度假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遇龙河度假区规划,服从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禁止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以及低端同质化旅游项目产业

遇龙河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开荒、主道旁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实施围、填、堵、截等改变自然水资源现状的活动;

(四)损坏钟乳石、破坏溶洞等地质资源的活动;

(五)在遇龙河度假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规模化饲养家禽家畜;

(六)使用地笼、电鱼、炸鱼、毒鱼等方式破坏渔业资源;

(七)在商业网点外擅自经营露天烧烤、餐饮摊点;

(八)擅自投放、使用游乐设施、运动船艇、排筏、山地赛车、热气球(自由飞)、马匹等;

(九)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私自铺设经营性车位、停车场、观景台等;

)其他破坏遇龙河度假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衔接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十条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禁止性开发利用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度假区管委会联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职能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三 规定有效期年,有效期满,本规定自动失效。

四十四 由阳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十五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更新于 2025-11-14